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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4-03
  山东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山东省委秘书长郭新民,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办公室主任林寿先,科员刘佩说:
  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国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做出作为与否和做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通俗的说,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判定罚还是不罚,怎么罚,罚多还是罚少的权利。自从《行政处罚法》(1990年10月)、《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成为。我国交通、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都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其使用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赋予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自我判断权力,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给予当事人什么程度的处罚,其根本目的是体现行政作为的人性化。但在现实执行中,自由裁量权基本被误用,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判断时,往往参照其最高标准,出现罚高不罚低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现实生活中,究竟何种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基本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判断,主观因素就大大增强了,而且迫于一些“任务限额”的压力,交警往往会做出一个较高的处罚,如果当事人对此产生疑义,还会出现一种交警和当事人在处罚现场开始讨价还价的现象。这种罚高不罚低和讨价还价的情况明显失去了法律引导教育作用的本质,也使自由裁量权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建议如下:
  1、               对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没有处罚的必要,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代替处罚,一方面当事人受到教育,另一方面也可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2、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给定具体行为的具体限额。行政执法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不免受到个人情绪和好恶的影响,因此应当对自由裁量权作细化说明,根据行为程度判定处罚力度,而不应笼统地对同一类别的行为划出跨度较大的处罚范围。
  3、               建议取消配额制,防止为追求经济利益,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配额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高处罚的根本原因之一,为了完成指标任务而不得已为之,因此,建议取消配额制,改用其它手段(如督察等)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
  4、               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条例进行公示,让被自由裁量做出处罚的当事人了解具体细则,能够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对照,认定自由裁量的合理度。让普通民众了解自由裁量的范围,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加强监督力度,由各部门的监管机构对实行自由裁量的处罚进行抽查,加强对自由裁量执法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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