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8-04-03   点击数:2981

  九三学社社员、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工程师邹琳针对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白蚁对古建筑的严重危害
  提示:白蚁危害的特性,决定了在病害显现时,其毁灭性的损害结果已经无法挽救。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代建筑是社会历史文化的真实载体,不同时期的历史建筑体现着丰富多彩的建筑艺术、社会历史和地域文化,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但令人不安的是,目前,我国古建筑遭受白蚁等蛀虫危害的情况普遍发生,其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杭州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在调查该市的185处历史建筑中,有84处发现白蚁危害,危害率高达45.4%,这84处受害建筑大部分是以砖木结构为主,其中近三成的房屋结构已经被破坏,随时有发生倒塌的可能。
  安徽省皖南“西递”和“宏村”古建筑群,均系明清时期的建筑,目前也发现大部分建筑的承重、护围及装饰木构件遭受白蚁危害,并有蔓延扩散的趋势,小部分古居因白蚁蛀空木梁,房屋已经倒塌。
  深圳大鹏所城古建筑群始建于1394年,总面积约11万平方米,房屋约2000余间,发现白蚁和蛀木害虫危害的有1500多处,其中白蚁危害的房屋有1200多处,整个区域内的房屋蚁害率高达78.3%。其中约200余处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内的承重、护围及装饰木构件遭受白蚁等蛀木害虫的严重危害,部分房屋面临倒塌的危险。
  由于白蚁危害而翻修的历史建筑如:杭州灵隐寺耗资300多万元,中山市中山纪念堂耗资1000多万元,泉州开元寺耗资1200多万元,武汉归元寺耗资500多万元等等,而历史价值方面的损失更无法估计。
  二、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现状
  提示:无章可循,被动灭治,措施不力,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现行古建筑管理保护体制中,缺乏对白蚁等害虫有效预防、灭治的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仅对列为文物的古建筑的修缮、保养做了原则规定,没有针对古建筑的保护,特别是害虫防治做出明确规定;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也没有涉及文物建筑的白蚁防治工作。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古建筑白蚁防治的持续、规范、有效地开展。
  目前,历史文化建筑的管理和保护,主要由各级文物部门和建筑所有人负责,但这些部门的人员对建筑物白蚁防治这一特殊专业领域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无所知,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白蚁防控措施。由于建筑物白蚁防治既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又需要持续规范的监控措施,各级文物部门在这方面几乎无能为力,绝大多数白蚁危害是到最后阶段才被发现,而此时白蚁已经将建筑物构件内部全部蛀空,虽行灭治但建筑的损毁已经无法挽救。可以说,这种被动灭治做法不但收效甚微,而且损失巨大,导致白蚁对古建筑的毁灭性危害频频发生。因此我国目前古建筑管理保护中白蚁防治工作的严重缺位,成为一个必须立即解决的紧迫课题。
  三、完善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的建议
  针对以上现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古建筑白蚁防治,切实加强对历史遗产的保护:
  1、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古建筑的白蚁防治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如上所述,无法可依的局面从根本上阻碍了我国古建筑白蚁防治的有效开展,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成为当务之急。国家应当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如在《文物保护法》中加入文物建筑白蚁防治的内容,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和制度;或者另行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使古建筑的防治白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于古建筑的白蚁防控,应由建筑所有人负责管理,由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承担实施,各级文物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历史建筑的基础资料工作,摸清白蚁的种类、危害的程度、部位及周围环境,建立“白蚁防控档案”,由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使白蚁防治实现早检查、早预防、早发现、早灭治。只有实现有法可依,才能使古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2、设立古建筑白蚁防治专项基金。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长远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由古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和各级政府财政共同分担,设立历史建筑的白蚁防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3、对国家级重点历史建筑的防治白蚁,采取特别措施。
  对国家级重点历史建筑的防治白蚁,必须由全国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对总体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和评价后实施。目的是确保防治措施科学得当,避免古建筑因白蚁防治遭受二次危害,同时能切实消除和降低周围环境中白蚁危害。
  4、古建筑的白蚁防治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①加快开发和实施白蚁防治的新技术,尽量不破坏和减少对建筑的损坏,确保建筑物的历史原貌。
  ②必须保护其周围古树名木及其它生物的安全。
  ③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能在白蚁防治时再造成环境污染。
  ④从事古建筑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有执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