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日期:2012-12-26   点击数:3969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九三学社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主委马建春,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资本管理研究所所长、九三学社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社员黄方亮说: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引发许多利益之争,导致例如寻租、欺诈、做假、串谋等诸多问题,出现“包装”上市、股评“黑嘴”等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极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对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监管,需要坚持“激励、制衡、约束、处罚”的原则,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引导、激励与对其行为的制衡、约束相结合。

 

(一)建立市场的声誉机制,激励利益主体的长期行为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声誉机制”可以鼓励长期而非“一锤子买卖”行为。设立“声誉机制”,可以将市场主体过去的工作表现和未来的工作机会联系起来。例如,证监会可以对企业新股发行上市时以及之后的诚信情况、业绩表现等设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的申请;可以采取业内业绩排名、根据诚信状况打分、累积分数等措施,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将各种利益关系“阳光化”,推行利益关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发行监管机构应明确界定各市场主体(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关系,并且要求利益主体披露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阳光消毒”,尽量消除各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难以断定的利益关系,可以遵循自愿披露、事后监管的原则,要求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三)细化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制衡与约束措施

 

如果把各种利益关系的界定和信息披露看作是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软约束”,那么只靠“软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制衡、规范各种利益主体行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的“硬约束”。

 

1.细化对关联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制衡与约束

 

尽管我国在许多领域的政府干预较深,但在新股发行上市利益冲突方面的监管还是不够充分。我国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合格、独立的承销商”等制度。与美国的有关监管措施相比,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中的“原则性”措施较多,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并需强化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

 

2.细化对关联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制衡与约束

 

我国针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管政策很少。从国际上看,美、英、德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IOSCO)对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为杜绝股评“黑嘴”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应要求证券分析师公开披露其及其所在机构与其所分析公司的债务、投资及薪酬等关系;证券分析师与其所在机构的薪酬关系与其他收入来源等。

 

3.细化对证券发行人利益冲突问题的制衡与约束

 

和发行人利益冲突相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申请上市的企业有关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问题上。目前我国现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还缺乏针对关联交易等的专业性监管法规,应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并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

 

(四)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制度的有效威慑力

 

为了规制新股发行市场上的利益冲突行为,有必要加大造假或虚假陈述者的违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造假企业不仅要退还全部募集资金及利息收益,还要对投资者实施民事赔偿。同时,监管机构对于协助企业骗取上市资格的中介机构也要严格查处。只有实施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并且严格执法,才能形成威慑力,保障股票发行市场免受利益冲突问题的困扰,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