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法院降低收取继承案件诉讼费用

发布日期:2014-04-17   点击数:7956

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张娟说:

 

人民法院收取案件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做了特别规定,收费标准显著低于一般财产案件。

 

继承案件是家事案件的重要一类,近年来,继承案件数量较以前明显增加,《办法》规定按照一般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对继承案件进行收费。

 

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两个弱势群体,一是年迈的父母继承去世子女的遗产;另一个是未成年子女继承去世父母的遗产。这两类继承人往往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却要负担巨额的继承案件诉讼费用,导致弱势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特别是年迈的父母在继承去世子女的遗产案件中,年迈父母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处于特别弱势,一方面由于子女的去世失去了被赡养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不支付诉讼费用就不能获得去世子女遗产的风险。

 

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都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家事案件,建议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用时,能够统一按照离婚案件的较低收费标准,收取继承案件的诉讼费用,切实保护继承案件中继承人合法权益,并减少继承人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