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03-11 点击数:3963
山东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
我省是个农业大省,截止到09年上半年,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514.6万亩,涉及农户152.6万户,占农户承包地面积的5.7%,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7.9%。我省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以来,政府加强了政策引导和服务,有效实现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加速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在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即国家政策的普遍性和地方政策特殊性的关系;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关系;土地流转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土地流转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这些问题在当前是具有普遍性而又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我省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应注意东、西部地区的区位特征和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省东、西部自然地理环境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农业种植结构差别明显,具有鲜明的区位特征。同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 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都要充分顾及这些差异,如果“一刀切”、“一哄而上”都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土地流转中要注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土地流转要求遵循自愿的原则,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很难真正做到自愿、公平、合理。因为呈个体分散状态的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在规范、健全的运作体制尚未形成以前,大量集体土地流转入市,其价格往往偏低,加之部分农民土地变现迫切,以较低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使得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如果土地流转的期限长、标准低,农民的长期利益如何保障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注意农村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和劳动力转移不畅,有可能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这期间农户家庭人口变化比较大,而承包的土地又不能随之调整,因而导致了“人多地少”或者“地多人少”的情况;又由于部分地区耕地贮备不足,因婚娶和出生而增加的人口难以分到相应的耕地,这种土地分配的不均势必造成农村贫富差距的加大。对于“地多人少”的家庭,通过土地流转和务工可获得双份的收益,而对于“人多地少”的家庭,则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同时,对于我省中、西部地区而言,大规模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将使农业劳动人口被大量释放出来,过剩的劳动力,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将带来很大的就业压力。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有可能转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4、土地流转中要注意耕地的变相流失问题。国家政策虽然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往往都伴随着耕地用途的改变。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区土地与城郊农村用地的界限都在不断变化,大量城市商业和工业用地也以各种名义侵占农用耕地,变相转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与客商签订土地包租合同时,并没有明确规范制约商家的土地用途,容易造成耕地的变相流失。
二、对我省合理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1、在土地流转实施中,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
一是各地要因地制宜,灵活实施土地流转政策,坚决杜绝“一刀切”、“一哄而上”,省政府应适时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规范土地流转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使土地流转法制化、规范化;二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对土地流转的服务方式,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加强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特别是对我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四是以土地流转为契机加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立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和培训就业、法律援助等一系列保障制度;五是探索“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再分配方式,积极解决目前无地农民问题。
2、建立土地收益动态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一是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二是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收益递增机制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适当提高农民收益分配比例,兼顾积累金和风险基金比例;三是对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流转,按照不同类型进行适当调整。
3、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一是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加快进行农村工业的升级工作,有规划、有步骤地发展一批小城镇,以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的提高扩展就业岗位,加速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中西部地区要抓住契机,因地制宜地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来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二是要通过土地流转进一步解决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问题,拉长产业链,就地吸收部分剩余劳动力就业;三是对农民开展职业培训教育,要结合县域经济的特点和定位,注重对技能的培训;四是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4、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耕地的保护。一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化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耕地。二是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①必须遵循《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约束集体权力的肆意扩大,严禁采用任何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涉土地流转,坚决杜绝层层克扣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②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中,农民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③通过专门机构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对于基本农田的土地流转,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操作规范和检查机制。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 参政议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