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社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各个组织和全体社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社组织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意见,下级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常务委员会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以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须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主委)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人员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上级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的章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

对地方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对基层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