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是本社对组织、社员遵守社的章程、履行社的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社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省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级主委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