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省碳普惠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06-26   点击数:3788

为落实《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后文简称《方案》)。其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科学、高效的碳普惠管理制度体系。但目前,我省碳普惠管理体系建设仍存在立法缺失、体制不明、管理细则有待完备等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立法缺失

碳普惠具有典型的制度支撑性特征,其有效持续运行需要管理制度的保障。国内其他试点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已出台了碳普惠管理的地方立法。而我省《方案》层级低,欠缺细则规定,不能满足碳普惠各项管理的要求,需对标先行地区,尽快制定相关地方立法。

(二)管理体制不明

《方案》是目前我省开展碳普惠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该《方案》的发布机构是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从省外的试点实践看,碳普惠的管理主体多是生态环境部门,我省是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管,还是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有待明确。

(三)管理细则尚不完备

1.供给侧管理

供给侧管理主要包括应用场景和项目管理、减排量核算核证管理和方法学管理。其中,我省对应用场景和项目的选定缺乏配套的细则;缺失场景和项目所生减排量的核算核证以及碳积分转换规则;同时,碳普惠方法学现阶段的申报门槛较低,未明确审定主体,方法学开发的全流程要求也暂无规定。

2.消纳侧管理

消纳侧管理主要包括个人碳积分消纳管理、项目减排量消纳管理。随着“碳惠山东”的推出,我省碳积分将通过这一平台进行管理,但当前碳积分管理制度尚待完备,如碳积分的性质、用途、产生方式、持有期限、权益属性等有待明确。在项目减排量的消纳管理上,我省尚未建立减排量抵销规则,或将无法有效对接碳交易、自愿碳中和以及生态司法代偿。

二、相关建议

(一)制定《山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

建议借鉴国内其他试点地方碳普惠管理立法,如《上海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等,尽快研究制定《山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

(二)确定我省碳普惠的管理体制

碳普惠缘起于气候治理,当前我国气候治理的职能已经由发展改革部门移转给了生态环境部门,综观国内其他试点地方,也多是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碳普惠工作。随着碳普惠一体化的提出,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碳普惠工作也有利于与其他地方对口交流,建立跨区域多领域的碳普惠合作机制。据此,建议我省应尽快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碳普惠工作,同时由其组建碳普惠管理中心(后文简称“中心”),作为碳普惠的具体运营机构;成立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碳普惠方法学、减排场景和项目备案申请及减排量创建申请提供评估意见。

(三)完备碳普惠的各项管理细则

1.供给侧管理

在应用场景和项目管理上,应尽快完备应用场景和减排项目的开发细则。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基于减排、生态、社会等综合效益划分不同减排场景及项目类别。场景和项目开发主体据此向“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由其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评估,经审核后予以公示和备案。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减排场景和项目运行情况的跟踪评估。

在减排量核算核证和碳积分转换管理上,应明定减排量创建申请、审核、核证、个人减排量积分转换等一系列细则。建议规定场景和项目开发主体向“中心”报送申请,由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并审核后予以创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核证,对应用场景中创建的个人减排量依据转换规则,审核转换为碳积分。

在方法学管理上,其管理规则应当在碳普惠管理制度体系中率先完成并颁布。建议尽快制定《山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指引》,指导开发主体自主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推荐意见,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后予以公示和备案,同时定期组织对在案的方法学进行再评估并适时调整。

2.消纳侧管理

在碳积分消纳管理上,碳积分系通过碳普惠平台进行使用,因此我省可由省级碳普惠平台“碳惠山东”进行管理,但应明确其仅可用于兑换普惠商品或服务,兑换规则由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交由平台具体实施,如设置一定时长的积分有效期以促进及时消纳,丰富兑换品类,并将碳积分纳入碳信用体系等。

在项目减排量消纳管理上,市场交易的管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搭建交易平台并制定交易规则,同时吸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参与;另外,还需制定项目减排量各类消纳渠道的具体抵消规则,允许省纳管企业使用减排量抵销省碳排放配额的清缴,鼓励大型活动组织方通过购买项目减排量用于抵销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引入生态司法代偿机制,推动生态损害责任主体通过购买项目减排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