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食品安全新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402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邵峰晶说:
食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规范了政府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但也暴露出了由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食品安全的隐患。特别是两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地带,在界定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形成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又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与人民群众最密切相关的食品正是处于这个范围,如黄豆生豆芽是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加工生产的食品”,界定不清;向市场上配送的豆汁、油条等属于“食品生产”还是“食品流通”,也没有明确界定。
由于部门之间的管理缺失,使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食品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大量添加增白剂的馒头,添加膨胀剂的面包,不是羊肉的羊肉片,经防腐处理的海产品等履禁不止。
我国目前的食品管理体制是多个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个部门是食品的“监管”部门,部门向所管辖的单位发放许可证,形成事实上的行业管理,又要对其实行“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实际上是重管理,轻监督。如农业部门发放“有机蔬菜”、质监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部门发放“餐饮卫生许可证”,而对于已发证企业的监督却流于形式,即使有问题,也是“关起门来打”,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监督机制。
因此建议:
1、 建立于食品行业管理以外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对食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 尽快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