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467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邵峰晶说:

 

世界大国和航空发达国家,为强化领空主权,促进航空发展,维护航空秩序,保证航空安全,都建立了航空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尚无统一规范全国所有航空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目前,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这在我国航空量不大、飞行矛盾不突出的发展初期,基本能够满足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航空需求日益增长,涉外航空日趋频繁,飞行矛盾日显突出,为处理涉外航空纠纷、规范国内所有航空事项、协调航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活动,实现我国由航空大国到航空强国的转变,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制定《航空法》可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空域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家在空域分类、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临时航线管理、小机场大分区空域管理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空域管理与有效利用的政策、规定,这些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军民航空形成共识的空域管理改革成果,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才能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共享资源,合理、有效、充分开发利用空域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二是航空器适航统一管理问题。由于没有法律对全国所有航空器适航管理进行统一规范,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不一致,影响了空域的有效利用,给飞行安全带来隐患。历次高度层改革,国家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国家航空器加改装高精度高度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机载防撞告警系统等设备。由于适航管理的统一涉及国家航空器,只有《航空法》的制定才能形成统一规范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标准,为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空域、保障航空安全奠定基础。

 

三是通用航空发展问题。通用航空是一个国家航空事业发展的主体和基础,当前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低空空域管理制度、航空服务保障系统和空防空管安全管控体制。近年来,我国对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行了试点,在低空空域管理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尝试,为巩固改革成果并将改革向纵深推进,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规范通用航空管理与空管服务保障部门的责、权、利,实现低空空域资源的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为通用航空发展提供切实可行、宽松有利的运行环境,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确立国家航空管理机构的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管理全国所有航空活动的专门机构,国务院、中央军委分别管理民用航空和军事航空,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这种管理体制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无法律予以确认。《航空法》的制定,可以设立国家航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航空活动;或者对现行空管委职能作出扩展性规定,明确其具有统一管理全国航空活动的职能,增强航空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依法管理航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现有的以《基本规则》和《民航法》为核心的11100余件航空法规,为维护领空主权、规范航空秩序、保障航空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航空法》的立法基础。近年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军民航联合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机制的意见》、《关于解决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空域紧张问题的基本意见》等重要文件,为《航空法》调整航空管理体制、空域管理、飞行管制和军民航协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鉴于此,我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科学借鉴外国航空立法经验,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航空立法规律的航空法,为统一管理航空活动提供基本依据,为构建有中国特色航空法律体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