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以规避风险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414
九三学社德州市委马慧说:
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预计到2020年时,将有36000万农村人口转移进城镇。这些人工伤;疾病需要医疗保障;更重要的是,到2030年之后,3亿农民工都将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这批农民工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因此,尽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以规避风险十分必要。
1、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待条件成熟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2、根据条件因地而宜,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尽早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根据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状况,建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次,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其他保险如养老、失业、生育,可暂缓实施,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按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实行。
3、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
4、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
从调查中有60%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5、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
为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来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制定。所形成的基金会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6、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资的7%—8%。
对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体现社会的公正性。“都市的村庄”应该取消;“都市贵族”亦会逐渐消失。他们和城市居民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还农民工一个公平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