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规范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569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邵峰晶说: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199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发布了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6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必须经国家上述三部局资格认定后,企业方可经营。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在后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而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继续保留。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出国留学人数的不断增长,留学中介市场目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混乱局面,各种分支机构乱设、非法中介猖獗、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中外合作办学与留学经营混淆一起、是非难辨,纠纷投诉不断。为此,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同时,由于十多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议整治和规范出国留学中介市场。

 

一、发挥市、县级教育、工商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留学市场监管

 

按照995号令和6号令的原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等均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工商主管部门统管。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城乡差别的逐步缩小,目前,留学市场正在由市级向县级延伸,为调动基层教育和工商部门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有效地实施市场监管的职能。建议对这一内容进行修改。

 

一般而言,广告和媒体的发布、经营的具体场地都在市一级较多,纠纷发生地也较多的出现在市级和县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管不了、也不宜一杆子捅到底来管这些具体的经营业务,因此,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有所作为、有所责任。市、县属地管理迫在眉睫。

 

二、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跨省经营必须有具体管理规则

 

2004年国务院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的审批以来,各留学机构特别是一些大的机构纷纷向全国各地扩张,眼下到了如火如荼的程度,跨省经营的好处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优秀的中介机构产品可以全国共享,但是,如果没有监督管理规则,则其中隐藏着极大的危机。异地经营,没有游戏规则,且脱离当地教育部门的监管,非常容易造成大面积的纠纷,给非法经营者、投机经营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隙,使其有机可乘,也使当地教育、工商部门无所适从。目前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的形式大约有下列几种:

 

第一种,总部经营,由中介公司所在地面向全国发布广告、开巡回展会,通过电话接受咨询,通过邮件接受材料,通过视频面试,或者非常必要的情况下,请当事人亲赴公司所在地签署有关文件或接受面试。这是比较正规的形式。

 

第二种,在全国各地开花,注册办事处、分公司,由分公司做广告、咨询、签约、收费经营,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种,挂靠经营。由总部出牌子,各地的个人或无资质的公司为总部交管理费,自行注册一个办事处或分公司、子公司等,以总公司名义承包或挂靠经营。

 

后两种模式很难区别开来。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经营留学是极不规范的,如果不加限制的跨省经营,亵渎了该行政审批的严肃性,纠纷最多、消费者目前投诉最多、最反感的也是这种机构,纠纷发生地和承担责任的总部相隔几千里,起诉和解决问题非常麻烦。比如,北京有一个留学机构在全国设了四、五十个办事处或分公司经营,并且还在无限度扩张,这样非常危险。留学这种产品和工业产品不一样,它的生产是从经营者的广告、咨询开始的,是从一对一的服务开始的,它的纠纷存在于无形的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大多数误导和纠纷往往来自第一线的服务者个人。如果允许这种无限制的分支机构经营,实际上是一个帽子大家戴,一个公司的风险备用金稀释了几十倍、上百倍,一旦纠纷四起,根本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一个机构也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和精力驾驭那么多的生产单位。

 

建议明确规定: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异地挂靠经营,只能在注册地咨询、受理收费、签约等有关手续;在各地媒体刊登广告,应持总部批准的广告稿,以明确责任源;对挂靠经营、非法经营的查处,除工商、公安部门协同组织外,应该再加上人力资源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应同时给于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处罚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中出国留学的操作

 

大中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眼下很多,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是学生进入中国的学校学习中外合作的课程与最终是否能够出国留学则是两回事,出国要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要获得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有些国家还要事先得到当地移民局或入国管理局的批准,等等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学校和外国学校所不能控制的,如果认为,进入中国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班,就等于进入外国大学了,那就是误导和欺骗学生。山东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曾与韩国一所私立大学签约,以2+2形式合作办学,即在中国两年,到韩国两年,毕业发韩国本科学历。该校在高考后,招收了计划外落榜的学生共200多人且收费较高,结果,一年后,该韩国大学因违反韩国的有关规定,被韩国法务部取消了接收外国学生资格,这200多学生的国外出口断了,转到其它韩国大学吧,人家又不承认这种合作模式,要求从一年级开始,这些学生在国内又没有纳入统一招生的渠道、没有主管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籍。学生和家长怒火中烧,纷纷投诉,学校象抱了个刺猬,几经磨难才平息,声誉大毁。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作出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以改进和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为目的,只是引进国外的先进课程和教育手段在中国学习,与出国留学无关。在中国,可以办预科、或在中国完成完整的大中专学制毕业后另外为学生选择出国深造,但不能中断中国的学制出国留学,也不能允许学校规避中国的招生制度为了赢利而举办一些在中国学习时就注册国外学籍类型的合作办学。在留学中介服务的问题上,公立的大中学校不允许参与经营型活动,即,自己既办课程班也收中介费为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这样容易给自己添乱,混淆不清。经营性的事情,交由教育部批准的专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