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亟待加强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461
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说:
近日,广东佛山的日本独资企业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千余名员工因对工资和福利不满持续罢工,导致本田在中国三家合资整车生产企业的四个组装厂全部被迫停产。尽管佛山当地政府和工会已积极介入劳资双方协商问题解决办法,但这次尚未结束的罢工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1. “罢工”属我国《宪法》所禁止的行为。此次劳资纠纷中,以“80后”为主体的青年工人公开以集体罢工的方式与在华外国独资企业对阵,媒体报道后在互联网上引发很多议论,导致国家宪法的权威性面临难题。而此类事件若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导致原来的劳资纠纷演变成工人群体与政府部门的对立并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2.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工人显现对廉价劳动的不满。以“珠三角”劳动密集型独资、合资加工企业为代表、以廉价劳动力为支撑的粗放型经济模式,在历经30多年的强劲发展之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工资收入偏低与城镇房价、物价不断高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内一些劳动密集型高能耗低工资企业频现招工难现象,波及的省、市和地区越来越多,以“80后”为主体的一线工人(农民工)逐渐凸显对廉价劳动的不满,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的要求日益强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各类规模的合资企业尤其是独资企业(也包括一些国内民营企业)中,极少有或者没有工会组织和党组织,这导致一线工人在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缺少与党政部门的及时沟通和企业工会的指导保护,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如停工、怠工、自杀、罢工)时有发生。
为此建议:
1.尽快在各类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各地应对各类企业的工会建设情况进行普查,加强党委对工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中,尽快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并完善日常工作机制。
2. 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和劳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等现象将日益凸显。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切实关心基层职工的疾苦和需求,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劳资关系中的深层次问题,代表职工积极与企业或有关方面反映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符合广大职工合法利益的协商解决办法。而只有在真正获取广大职工的信任的基础上,才能主动、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企业发生大范围的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