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考期间舞弊行为惩治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638
枣庄市教育局招生办副主任、枣庄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韩梅说:
高考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千家万户,2010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即将开始,目前来看,考试环境日趋复杂,高科技、智能型舞弊手段不断翻新,作弊的手段和工具日趋专业化和隐蔽化;作弊的群体日趋团伙化和经营化。几乎每年在高考考点的周围,都能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和装备,甚至去年在枣庄市某考点附近发现了一辆正在发射信号的车,极有可能进行着集体舞弊行为。将这帮团伙送至派出所后,经查实,这些人都是自由职业者,并没有固定的单位,由于这些人拒不交代作弊的学生姓名,因此也无法证实是否已构成作弊和违法行为,加之有关法律和文件对于自由职业者这种行为的处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只得将这些人释放,此事就不了了之。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极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教育部教密函(2005)1号文件[2]的规定,对于违反高考试题保密制度的大学、中学在校生,公职人员和教育系统人员,都有明确规定的惩罚措施,对参加群体性考试舞弊的人员,将受到开除公职、撤消职务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目前从实际情况看,发现的实际案例中涉嫌参与作弊、群体性舞弊、中介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自由职业或流动性人群,他们没有单位纪律的约束,更不会有被单位惩罚或被单位解聘开除的可能,不会影响到工作,如果拒不交代帮助作弊的学生姓名,很难查实证据,很难对其进行处罚。
利用高科技进行的这些舞弊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已经参与泄露了国家机密,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有的甚至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给予严厉惩罚,但是,对于这部分特殊人群,并且是舞弊行为的高发人群,有关的处罚措施不明确,这将对高考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也是社会上一个不稳定的因素。2010年高考即将开始,希望公安部门加大对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