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592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副主委邵峰晶说:

 

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达3.8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深刻影响着公民的思维方式、交流方式、生活方式、工作学习方式、消费方式和娱乐方式。但是,网络谣言、手机黄祸、人肉搜索的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形成蔓延趋势,已经引起社会公愤,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触及了公民道德底线,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国务院指出,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合法有序,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传播秩序的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对互联网的法律监管很早就已开始,已制定了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维持网络传播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也为《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认为,“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条件已经成熟。针对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的含义尚无明确界定,也没有出台单行法律的现状,建议:

 

一、参考借鉴各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文本,尽快制定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明确舆论和信息依法管理的宪法、法律依据,舆论和信息自由与人权的关系,舆论和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网络传播主体,实行实名上网制度。舆论和信息运营商实行能力认证和资质认证制度;舆论和信息发布、交流实行法人、社团登记和公民实名制度。

 

三、明确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舆论和信息运营、发布、交流与传播的主管由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具体负责。

 

四、明确舆论和信息运营、发布、交流与传播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五、明确违背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