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异妇女房屋和宅基地权益保护应加强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538

青岛市南海门法律服务所律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李建松说:

 

按照我国农村风俗,女方出嫁的基本条件一般是男方先行建造房屋。建造房屋须先行取得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取得以及房屋的建造大都在婚前完成,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由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财产保护制度与《土地管理法》未能很好衔接,农民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离婚时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往往不到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许多法院作出的农村夫妻离婚判决,充分反映了该方面的法律冲突。现行的房屋土地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离异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现就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提出建议如下:

 

1、   立法机关应正确解释“一户一宅”的法律内涵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强制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何谓“一户一宅”,何谓“户”,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解释,这为司法实践留下了很大的法律漏洞,也使农村离异妇女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障碍。当农民夫妇离异时,基于农村传统习惯,离异的妇女并不视为“一户”,她们既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也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权益无法获得保障。所以,作为一个特例,立法机关应当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将农村离异妇女视为法律上的“一户”,使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2、   进一步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农村夫妇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够完善,且法律之间缺乏密切的关联性,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与立法上的脱节,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侵害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增加了妇女维权的难度。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离异的农村妇女来说,其房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遇到拆迁改造,离婚妇女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其权益依旧得不到保障。可以说,现行《婚姻法》对房屋的处理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现行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3、强制实施婚后分户财产公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男方建房、女方置办家用消费品作为嫁妆是农村人结婚时的传统习俗,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房子日益升值,而作为家庭消费品的嫁妆淘汰越来越快。针对农村婚姻现状,为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强制实施婚后分户财产公证,避免纠纷的产生。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尚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在有关未分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之前,婚后最好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根据以上规定签订赠与协议,要求对受赠人以及赠与财产进行明确,避免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