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告时间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0 点击数:3373
审计师、九三学社山东省财经委员会社员顾玮说: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本人认为,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告披露时间过长,尤其是许多上市公司的半年报和年报,一般都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最长时间披露,当年报在四月份出来时,已经到了该出一季度报告的时候了,此时的年报信息严重滞后,有的上市公司甚至人为地等待一季度的经营情况出来后才公布年报,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报告的分析,而且会计报告的时间过长会导致信息的外泄,极易为股市内幕交易提供大量的机会,亦与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不一致。
为减少内幕交易行为,保证阶段性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有利于投资者的分析,本人建议将《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3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