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合作银行法》完善城乡银行体系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1 点击数:3152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邵峰晶说: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当前在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践中,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由于这种“需求”,南方有些省份发展了民间借贷地下黑市,有的民间资金一部分从制造业退出进入银行,有些担保公司、基金会、甚至慈善事业都变相从事存贷款业务和高利贷业务。
第二,我国金融立法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金融监管力度卓有成效,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加强了银监会的职权。然而,该法只是规范了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最近各地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了各种名称的“合作银行”,这些银行当前的经营良好,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经营行为却是无法可依的。今年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了行政保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作用,但是同样是无法可据。
第三,从我国的企业法的现状看,有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因为没有股份合作企业法,导致该类企业无法可依。
为了更好地通过发挥此类“合作银行”的作用,挖掘民间巨大的资本潜力,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而完善我国城乡银行体系,建议制定《合作银行法》,依法规范融资经营活动。
二、银行合作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的金融体系能够容纳、监管合作银行。把合作银行与省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起,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定位为中小银行,银监会可以有效实施监管。在合作银行的股东中,规定超出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须经国家银监会批准;严格实行资本实缴制度。在股份合作制银行中设置百分之二十的国有股,在董事会中有以独立董事保证存款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我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实践经验的合作银行基础。例如考察青岛市华丰合作银行的近几年实践,其经营业绩、经营制度和社会效果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合作银行法》的立法也是对已经成立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银行正名。
第三,我国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农村动用了信用社体系,由于信用社的层次较低,如果法律把这些信用社提升到股份合作银行的经营层次,会极大完善我国城乡银行体系。
三、制定合作银行法的建议
1、建议设立总则、组织机构
2、 建议设立存款保护条款
3、 建议明确贷款和其他业务基本原则
4、 建议明确财务和会计、监督与管理相关责任
5、建议设立接管、终止等相关条款
6、建议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