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救济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1 点击数:3009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邵峰晶说: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民间积累大量资本,面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发展机遇,这些民间资本却不能用于投资和积极消费,其重要原因是“老有所养、危有所助,困有所帮,幼有所养”的问题尽管“社会救助”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没有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致使这些资本的持有人不敢投资和消费。
第二,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人、农民工、农民的养老事实不平等,立法上再不拿出一个养老平等的基本原则,就会影响社会公平。
网上曾频繁出现对事业编制人员与国家公务员的养老社会化待遇的争论、对农民工的网上意见征集等,如果尽快启动《救济法》立法,有利于引导这些争论参与立法讨论。
第三,我国二十年来,由各级政府组织的体彩、光彩、福彩等博彩事业积累了大量财富,我国有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入,加上我国当前采取的民生第一的经济政策,为《救济法》立法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四,国外早有《救济法》的立法和实施经验,为我们制定该法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制定《救济法》的可行性
第一,国家公务员的养老资金来源和使用已经制度化;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社会化问题正在得到解决,正处于单位人成为社会人的关键时期,《救济法》立法会大大减少事业编制人员养老改制的改革成本;工人养老问题经过三十年改革已经完成,社会养老制度早已建立;农民工的养老制度正以城市工人公平待遇的方向改制发展;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的养老制度各成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养老制度等业已建立起来,这些都为《救济法》立法提供了制度可行性。
第二,实践证明,现有法律后有实践会大大减少社会动荡和改革成本。改革开放三十年,我们已经具备了以先进的理念指导制度建立,再以优良的制度规范盲目的实践的基本条件。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公平和谐的《救济法》构建各个阶层各种团体和谐发展的现代化社会,这是《救济法》的社会发展和指导思想的可行性。
第三,我国财政投入四万亿,养老保险应是最大的基础投入;历年来的国家博采收入;历年来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历年来的居民捐献,等等,这些都是《救济法》的物质条件的可行性。
三、制定《救济法》的几点建议:
1、建议设立总则、救济组织设立和管理相关条款
2、建议明确救济类别、救济行为、救济保险金保护、救济基金和保险金使用等相关条款
3、建议明确财务和会计、救济监督、救济接管、中止和终止相关责任
4、建议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