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1 点击数:3052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大学副校长、九三学社山东省委员会副主委邵峰晶说:
目前,我国的食品管理体制是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齐抓共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规范了政府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同时也暴露出了由于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存在问题
1.各个部门是食品的“监管”部门,部门向所管辖的单位发放许可证,形成事实上的行业管理。又要对其实行“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2.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和界定不清的情况,容易形成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又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的监督易流于形式,即使有问题,也是“关起门来打”,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监督机制。
二、几点建议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
1. 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建立独立于食品行业管理以外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避免职能部门自身监督。
2. 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职责,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分解,既不交叉,也不留空挡,明确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和责任。
3.进一步细化食品界定。如黄豆生豆芽是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加工生产的食品”,界定不清;向市场上配送的豆汁、油条等属于“食品生产”还是“食品流通”,也没有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