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同工同酬”争议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1 点击数:2957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的劳动、做出同样的业绩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基本相同。
同工不同酬表现为各种方式,在这里只说一种,即:同一单位的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现象。主要是因身份不同所获得报酬差距,最典型的是编制内职工、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之间的差距。
同工不同酬现象,会造成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不利于发展,对于国家来说,更加不利于长治久安。
处理同工不同酬劳动争议案件,因现行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遵循,劳动仲裁和法院几乎都不受理。在此建议,可按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因上述问题劳动者提出仲裁和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公平”原则处理“同工同酬”争议:
同一工作单位因身份不同造成工资水平差距,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按照该单位相同职业的最高收入予以补齐。
需要注意,工资中所包含的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职业资格补贴等不属于同工同酬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