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立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1   点击数:3187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笔者是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的专职人员,在代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与工会系统联合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当中,发现诸多严重问题:

 

一、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立法层次太低,不能代表国家意志,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不强。

 

二、《劳动合同法》第51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并使用建议性的措辞“可以”订立集体合同。没有强制性。

 

三、集体合同规定》赋予了职工一方的要约权和协商权,但是,如果单位一方拒绝协商,并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工会的地位隶属企业的附属,即使协商也首先考虑的是企业方的利益。

 

五、政府协调、工会推动的机制没有形成,企业为签定而签定集体合同的现象广泛存在,集体合同文本不是法律法规的复制就是相互抄袭的模版。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或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加以解决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