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构
发布日期:2008-04-03 点击数:12424
马建春 山东经济学院教授、九三学社社员
一、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分析
(一)现状:机构构成以及服务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的恢复(197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1994)、农村信用社的分离(1996)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我国农村金融部门逐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储蓄金融共存的基本格局。目前四类金融机构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个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2005年末,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873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29%;贷款总额58004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8%。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7万亿元的19%。[①]。
表面上看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完备、功能齐全,但实际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农村金融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总量供不应求,突出表现为贷款难
广大农民和农村企业从农村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的金融服务非常有限。从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欠发达市县撤并分支机构3万多个,即使保留的县级支行也有许多被取消了放贷权,只保留吸储功能;占据大片农村金融市场的邮政储蓄也只吸储不放贷,使得广大农村得不到资金支持。农户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很不相称。据调查在我国中部村庄,在银行拥有存款的农户数量约占当地农户总数量的80%,而从银行得到贷款的农户数量却只占农户总数量的20%。[②] 农村企业是立足于当地资源发展起来的,是面向市场的资源利用型企业,由于受市场供给和需求关系的影响较大,因此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的风险也较大。近年来,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商业意识不断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逐渐强化,放款终身责任制全面推广,导致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企业的授信额度减少,农村企业贷款更加困难。
2、存在结构性缺口
在广大农村地区,银行存款主要是一般性储蓄品种,能够提供转账结算的往来账户、异地存取以及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较少。在贷款方面主要是生产性贷款,由于农民的住房大多是自建房,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房产证,因此很难得到住房贷款,生活消费性贷款也很少;短期流动资产贷款较多,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较少等。在广义的金融市场方面主要是以存贷款业务为主,其他像保险、证券、信托、代理、结算、咨询等业务开展极少。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方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借款逾期不归已成为民间借贷活动中的普遍现象,并且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资金外流情况严重
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反而流向城市,严重阻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每年通过正规金融渠道从农村抽走的资金多达4000亿元以上[③],差不多相当于每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总规模。农村金融机构存贷差的扩大和邮政储蓄等渠道的存在一直受到广泛批评,农村金融机构正源源不断的把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输送到城市地区,农村资金外流现象非常严重。
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之一是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在各县大都设有分支机构,而这些机构往往只存不贷。随着近几年商业银行不断上收权利,多数县一级支行都不再保留贷款审批权,资金被上划到上一级分行按照“成本-收益”和“风险-收益”的原则统一调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加剧了农村资金的外流。
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之二是农村信用社,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将吸收的储蓄存款更多地用在了城镇地区,用于资本市场的拆借,或者投资于债券和其他领域。横向比较,通过农村信用社系统将资金流出农村地区的情况还并不严重。
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之三是邮政储蓄。2004年6月末全国邮政储蓄系统存款余额达到10080亿元,成为中国仅次于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的第五大货币存款机构。全国邮政储蓄系统所吸收存款过去完全上存中央银行,在央行调低上存利率后,邮政储蓄系统获得了自主运用所吸纳资金的权利,但目前仍没有明确有多少资金通过何种方式被用于农村地区。
二、从需求入手,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
(一)农村现实金融需求分析
1、农业层面
农业层面的金融需求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为了有效的支持农产品价格,防止“谷贱伤农”,满足国家粮食储备、购销等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农业生产和经营必要的流动资金,如购买种子、肥料、农药、薄膜等,资金需求类型表现为短期周转金;三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如兴修水利、土壤改良、技术开发与培训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类型多表现为中长期开发性贷款。
2、农户层面
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特别是收入水平较低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户,其金融需求主要是存款和借款两个方面,同时对于各种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的需求也非常强烈。相对来讲,农户存款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而借款需求和保险需求存在着很大的供给缺口。[④](1)存款需求。农户选择存款的目的大致归结为谨慎性和积累性两类。谨慎性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和生活中的治病、养老、天灾人祸等应急之需,实际是农户对农村保险服务严重欠缺的自我替代。积累性存款大部分有明确的目标,主要表现为子女教育、建房、婚丧嫁娶以及耐用消费品的购置等。(2)借款需求。从借款额度来看,由于中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借款额度普遍较小。从借款来源看,农户借款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较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的比重很大,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所占的比重较大。从借款用途来看,主要分为生活性借款、生产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在大多数地区,农户生活性借款比重超过了生产性借款比重。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农户借款中,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特别是在作为传统农区的中部地区,农户借款中,银行贷款仅占5.36%,私人借款则占了71.26%;东部地区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来自民间金融。(3)保险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农民面临的不仅仅是传统的农业灾害,也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各种其它风险,发展农业保险规避和防范风险,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3、农村企业层面
农村企业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资金融出(主要是存款)、结算和资金融入(主要是贷款),以资金融入的需求为主。其金融特征主要表现为融资市场化程度高、负债率高和非规范的直接融资占负债的比例较高。目前,中国农村地区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基本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存款服务;结算服务方面,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具有明显优势,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结算渠道存在速度较慢的问题;在资金融入方面,农村企业的发展历程决定了资金对其发展的重要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多元性,如乡村政府的积累投入、财政投入、政府向民间的集资、职工入股、个人积累、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金融融资以及外资投入等。[⑤]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发展方向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其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具体要求和目标包括: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各地可通过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1号文件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容呈现了综合化改革的思路。其中的两大特点分别是:1、清晰界定各类、各层次金融机构的职能;2、重视对民间力量的吸纳。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三)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
在分析现实需求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定位,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银行金融、合作性金融、保障性金融、民间金融以及其他市场性金融服务。
1、政策性金融
在WTO框架下,支持农业在性质上属于政府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从资金支出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对农业提供一般政府服务,如直接增加政府财政对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二是财政补贴,包括直接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收入性质的补贴,如粮食安全储备补贴;通过政策性信贷活动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如贷款利息补贴等。三是通过农业政策性金融方式予以资金支持,如粮食安全储备贷款、农业基建和技术改造贷款、农业结构调整贷款、农业政策性保险等。
政策性金融的实施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机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施环节,应积极转变理念,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方式和效率。在机构上仍保持一定分工,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重大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投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负责农村中、小型项目的资金投入。
2、商业性银行金融
引导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经济领域,只要政策到位,有利可图,任何种类的机构都可以开展与农村经济相关的金融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在这方面有着其它金融机构不具备的长期服务于“三农”的经验和网点优势。
3、合作性金融
农村合作性金融主要业务包括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等,主要发放农户生活性、生产性小额贷款,对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合并重组活动的开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可以走向齐全化。在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基础上,合作性金融可以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逐步开办代理、担保、信用卡等中间业务,以及尝试票据贴现、外汇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创新,为社员、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4、保障性金融,主要包括农业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
通过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具体来看,一是尽快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二是由国家财政对商业性保险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予以补贴,鼓励其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积极引导多形式的商业性保险进入农村市场,特别是加大商业性农村人身保险的供给,为包括失地农民、流动农民工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面临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提供保障。
5、农村金融市场
摆脱单一的间接融资格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中国农业经济要想朝着“高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模式发展,仅仅依靠农户和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还无法最终解决资金供求的矛盾。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资金和企业资金,为农业发展和农村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持续推动力,是进行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6、民间金融
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民间借贷是一种纯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低,且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四是速度优势。民间借贷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农村地区人口相对分散、融资额度较小,金融服务产品较少,民间借贷的以上独特优势,使其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强烈的互补效应,特别是能有力促进农村企业发展。应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有益的组成部分。
7、其他制度安排和市场性金融服务
其他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信用制度、担保制度。农村金融贷款难的重要原因有二:第一,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第二,农村经济主体自身资本实力不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在社会信用制度框架内建立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记录档案,有利于消除信贷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合作性或是政策性的担保可以减小信贷风险,减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放贷的顾虑。
其他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农村证券经纪业务、农村信托租赁业务、
农村企业财务顾问、农村企业法律顾问和咨询业务等。
三、明确机构职能,高效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体系各项功能
根据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和金融机构的特点,依据效率原则,不同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机构组合来完成。(见表2)
表2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及实施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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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金
融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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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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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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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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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中国农业发展发行、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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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银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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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等各类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民间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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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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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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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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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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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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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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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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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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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安排和市场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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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央行、银监会、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民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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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各类机构组织必须明确自身在整个体系中的职能和作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整体功能的完整、高效实现。(见表3)
表3 农村金融体系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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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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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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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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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财政支农;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沟通融洽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及农村微观主体(企业、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的关系;完善农村税收调节机制;引导国家和省设立的农业中小额度项目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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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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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保证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主导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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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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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国家储备、收购、调销等方面的贷款业务,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加工企业贷款;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其他财政贴息农业方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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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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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商业性贷款;支付体系;汇兑、代收款、票据贴现等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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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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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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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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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及粮棉油经营企业附营业务贷款、农、林、牧、渔及农产品加工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及商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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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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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农户工商业贷款、农户家庭生活性贷款、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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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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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实现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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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等其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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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农村证券经纪业务、农村信托租赁业务、农村企业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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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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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的补充,提供农户间、农村企业间、农户与农村企业间的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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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未来农村金融体系中除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之外,还会有农村保险、外资银行、农村证券经纪业、农村信托租赁业、农村企业财务顾问和咨询业。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保障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服务而言,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包括外资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竞争带来的效率改善和服务质量提高,应当注意构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功能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其中至为关键的是要建立强有力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元红.农民的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深化[J].中国农村观察,1999(01).
[2] 宋宏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06.
[3] 李扬、陈文辉 主编.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11.
[4] 闫永夫.中国农村金融业——现象剖析与走向探索[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1.
作者简介
马建春,女(1970— ),山东临朐人, 博士,副教授,山东经济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实务
通讯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山东经济学院金融研究所邮编:250014 0531-88596183 13325125988 jianchun96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