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发展前景的调查与分析

发布日期:2008-04-03   点击数:12800

——基于农村弱势金融群体的角度
 
马建春   山东经济学院教授、九三学社社员
 
  一、破茧而出的村镇银行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农村金融的新政策—《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目的是通过大幅度开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期改变农村金融市场日渐萎缩的不利局面。2007年3月1日,首家村镇银行在四川仪陇县成立,随后吉林、甘肃等试点省份也相继成立了村镇银行和合作信贷机构。目前,首批36个试点单位全部分布在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六省(区),2008年试点省份才会扩大到15个左右。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这更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注入了“强心剂”,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于一级法人组织,境内外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最近一段时间内,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那么万众瞩目的村镇银行能否真正担当起贴近“三农”和服务于“三农”的重任呢?村镇银行的诞生是否能够有效补充农村信用社的空白,从而建立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最大限度的吸引资金流入农村市场,以适应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支持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呢?分析农村市场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供给情况,寻找其业务开展的立足点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路径!
  二、我国农户金融需求与供给变化轨迹
  (一)90年代末期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金融需求满足程度分析
  90年代末期,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从农村地区大规模撤离,因此就金融机构的分布而言,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官办但并不十分合法的合作基金会。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农户的金融需求程度有较大的差距。
  温州地区依靠多种经济形式,特别是个体和私营经济迅速实现了农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金融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90年代后金融活动更加活跃,各类机构迅速增加,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工行和农行)、农村信用社(独立的法人,10家分支机构)、城市信用社(钱库城市信用社)民营金融机构(江南金融服务部、钱兴经济服务部、横街基金会)。根据调查这些金融机构有各自的活动空间和服务对象。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大企业大项目服务,农村信用社和民营金融机构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中个人家庭贷款占90%,城市信用社中个人家庭贷款占85%。远远超过全国其他地区,温州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被选中作为金融改革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多样化。多样化的金融机构满足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①]
  根据张元红对湖北汉川福星村的调查,农户的金融需求较为有限,存贷款差别突出,平均每户拥有的贷款额只相当于平均每户存款余额的1/40,不仅如此即使十分有限的贷款在农户之间的分配也极不均匀,贷款最多的农户得到全部贷款的88.5%,收入较低的农户几乎不仅存款很少,也得不到任何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②] 据调查有近7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但只有2户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2户从基金会得到贷款。但相比而言农户从民间借贷得到的贷款是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14.5倍。却无法得到满足。相比而言存款虽然不多,但存款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贷款不能满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无抵押担保或抵押较少、手续复杂、没有关系等。
  而西部地区的基层金融服务体系更为单一,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后,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缺乏,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因此农户贷款比例相对较低。根据王丽萍等对陕西248家农户的调查分析,90年代末农户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足15%,绝大部分资金需求由民间借贷解决[③]。而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抵押担保品。
  (二)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金融需求满足程度情况
   经过5年左右的发展,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可谓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但对于中国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民而言,面对的仍然只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商品粮基地建设贷款、农村基建贷款等,根本不与个体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二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很多乡镇及其乡镇以下地带,根本没有分支机构。原来不少设置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在“减员增效”的呼声中被大量撤并;三是曾被人们视为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农村金融合作基金会,由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地位,管理不够规范,发展过快出现了一些问题,在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规定”就已经明确要对其进行整改。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信用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民金融活动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边远的农村地区甚至是唯一合法的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的调查,我国每个乡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在行政村的覆盖率仅为3.2%,65.4%的乡镇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④]。而农村信用社是否满足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呢?
  2003年开始我国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和联户联保贷款,以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使得农户贷款家数和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上升。按全国2.49亿农户计算,约50%的农户有贷款需求,在农村信用社有效俄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达7000多万户,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60%,农户的借贷资金规模超过5000亿元,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占30%[⑤]。分地区来看,各地农户的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存在较大的差距,新疆伊犁自治州是贫困地区,其小额担保贷款的覆盖面不足10%,占州人口4.4%的贫困农牧民更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之外,自治区重点贫困村—霍城县兰干乡阳光村,全村有贫困户244户,占总户数的69%,2005年只有11户得到信用社贷款,仅占贫困户的5%左右。湖北省小额农贷余额90余亿元,428万农户得到小额农贷支持,占全省农户的43%;江苏泰州的农户贷款面达到45%,其中有效贷款需求面为99%。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东、中、西农户的贷款需求和供给满足的差距仍然较大,东部地区大部分农户贷款需求基本可以得到满足,而广大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很低。特别是年平均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的农户,家庭生计完全依赖于土地。其贷款的目的主要是医疗或者为子女上学,家庭状况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明显改善,其还贷能力往往受到信用社的质疑,再加上他们既无担保人,又无抵押品,贷款需求当然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这部分农户的私人借贷比例往往接近70%。
  从上述农户金融需求的变化轨迹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及联户联保贷款业务的推出,我国东部、中部地区的贷款需求满足度已大大提高,贷款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农户主要是贫困农户,而西部地区贷款需求满足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也在于贫困农户的比例较高!既然如此,《意见》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选择在经济发达程度相对较低的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六省(区)进行试点确实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村镇银行是否有足够的竞争力吸引优质客户,如果重点为贫困农户服务的话,村镇银行能否生存下去呢?
  三、村镇银行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
  一改我国金融机构进入的高门槛,村镇银行的进入强调低门槛、严监管。“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从机构种类、资本限制等方面,大幅降低了农村新设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合理增加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面,支持村镇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符合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在如此的低门槛下,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后其经营方针确定为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发放贷款应首先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其贷款主要包括小额农户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专业农户贷款三类,其中小额农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只凭信用、无需担保即可获得。与农信社的小额农户贷款而言,的确有利于满足贫困农户的贷款需求,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银行的经验做法?村镇银行的进入标准虽然较低,但却要按市场化原则运营,以盈利为目的。在偏远落后的地区经济金融运行环境较差,新生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何生存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关键。对村镇银行而言考验其生存前景的有两点: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一般而言,市场化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和分散风险的途径有三种:抵押、担保和利率覆盖风险。广大的农村信用社即是如此。而不能从信用社得到贷款的农户往往不是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就是很难承受高利率,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即使如此小额农贷规模小、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也使得农户贷款业务量很大的信用社盈利状况并不好。虽然事实上弱势群体希望以较高的利率换取迫切需要的资金,但随之而来的是偿还能力问题。村镇银行主要在农村开展业务,运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收益周期长,经营利润低。在社会普遍缺乏对弱势金融群体补偿机制的情况下,贫困农户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赚取相应的收益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关系着村镇银行能否在竞争中成长,在发展中壮大,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
  即使抛开弱势金融群体的承受力,村镇银行能否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设计出适合不同层次需求的金融产品也是迫切需压迫解决的问题。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求银行通过精确计算风险与成本合理对贷款进行定价,通过贷款利率覆盖风险,在保证金融机构取得预期利润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的发展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融资产品。这严重挑战了村镇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银监会为了防止村镇银行一哄而起,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在“宽准入”的基础上实行“严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按照《意见》要求,村镇银行要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优化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资本约束,提升其经营管理和支农服务水平,这对服务于社区的村镇银行而言需要不懈的努力,否则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将不甚乐观,市场退出行为将非常普遍,危及村镇银行的发展。
 


[①] 王晓毅“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民间金融----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调查”,1999.1
[②] 张元红“农民的金融需求与农村金融的深化----一湖北汉川福星村为例”,中国农村观察,1999.1
[③] 王丽萍等“西部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分析-基于陕西248家农户的调查与思考”,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1
[④] 银监会课题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于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调查”《中国金融》2007.2
[⑤] 赵泽琨“加快构建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经济要参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