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我国农产品市场政策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11   点击数:2985

 山东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九三学社泰安社员周衍平说:

 

目前,我国农产品供求态势变化剧烈,农村生产经营格局正在调整,发达国家对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也形成了激烈竞争,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者承受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合理完善的农产品市场政策将降低农产品生产者所面临的风险,这也是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产品市场政策的共同特点。

 

建议对我国农产品市场政策进行优化:

 

1.生产领域中的农产品补贴政策。农产品补贴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增加某些农产品的产量。通常农产品补贴政策可分为流通领域补贴政策和生产领域补贴政策。前者主要用于农产品需求大于农产品供给时所采用的政策性补贴。我国目前农产品供求基本上达到平衡,个别农产品还出现相对过剩,因此,流通领域补贴已不适合我国的国情。生产领域补贴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用生产资料补贴,其实质是通过降低农产品的成本而达到增加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增加农产品产量。但不同农产品的供求弹性不同,补贴政策对各类农产品供求、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影响存有差异。对于富有需求弹性的农产品,其生产者将从农产品生产领域补贴政策中得到较多的利益;当农产品缺乏需求弹性时,其生产者是否能从生产补贴政策中得到好处,难以确定。所以生产领域农产品补贴政策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农产品采取不同的政策导向。

 

2.农产品价格干预政策。应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确定最低保护价格。当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这一干预价格时,政府就以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限制农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下跌,依此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根据蛛网理论,由于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小于其供给价格弹性,农产品市场波动一般呈发散型。因而对农产品实施价格干预可以有效地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在完全竞争农产品市场上,生产者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农产品市场供求、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干预价格政策的实施,就会使供给和需求逐渐增大的波动幅度得到限制。欧盟实行了近40年的粮食市场价格干预政策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实施农产品价格干预政策可达到保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和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两个目的。

 

3.农产品转移利用政策。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任由市场调节必然造成农产品生产与市场供求的大起大落,最终损害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已经或即将生产上市的农产品而言(如已经种植或养殖而即将或者正在陆续上市的果品、蔬菜、畜禽等),更有必要实施农产品转移利用政策。即由政府或某些组织出面收购过剩农产品,使之脱离这些农产品的正常消费领域,从而减小该种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使供求趋向均衡。这些农产品脱离原有市场后其利用效率通常较低(如发生在欧盟的过剩大米喂猪、过剩葡萄制糖等),政府必须对这些转移利用措施进行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