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规定应当落到实处

发布日期:2011-03-11   点击数:3096

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为了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劳社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 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政策与现实完全脱节,导致以上规定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一是由于职工只能有一个保险帐户,第二家用人单位不可能为职工建立第二个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允许。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实行“五险”或“三险”捆绑式缴纳,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不予受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假如职工在第二家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按照政策规定将完全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单位不能及时支付资金,将使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陷入困境或绝境。

 

因此建议:

 

除工程建筑、地矿采掘等高危行业可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外,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允许各用人单位分别建立帐户,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分解用人单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