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2838

九三学社泰安市委员会说: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唯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显得相对滞后。自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保制度并在江浙一带的富裕乡村开始试点以来,漫漫农保路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时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老农保中农民自己缴费、自我储蓄的模式,新农保有了较大改进,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部分进行直补,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做好新农保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农民的关怀。可以说,新农保政策是党和政府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

 

200994,《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国发[2009]32号文件正式发布。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近年来,各地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为推动国家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要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相对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形成严格的制度规定,逐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担模式。同时强化政府主导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农民参保缴费的入口补贴和养老金领取环节的出口投入,形成良性有序的保障机制。

 

二要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现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新农保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养老方式和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要把新农保与其它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它保障措施有机结合,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最大保障效用。

 

三要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它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它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在县级或以上范围,探索建立与其它社保政策转换的有效形式,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区域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同时提高社保统筹层次,把新农保逐步纳入市级社保统筹范围。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视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社保信息化联网建设,为地区间农保与其它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