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根据家庭人均总收入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2875

九三学社泰安市委员会说:

 

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注明了征收的目的:为了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状况,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主要目的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调节居民收入,减少贫富差距。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现在第一个目的占了主导,第二个目的基本效果不大,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在个税收入中占了接近一半,而真正高收入阶层(民营业主、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等)纳税比例只有约5%左右。这样的结果只会使富者更富、贫者愈贫,贫富悬殊逐渐加大,引起社会的不和谐,目前社会上的仇富心态就是最好的体现。即使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也应该充分考虑弱势群体,从有利于安定团结,共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在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再纳税。

 

从工薪族纳税个人在一个家庭中的作用来看,大部分还要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双方老人(有的有工资,但也有无收入者),部分还有配偶是无业或下岗人员,并且家庭成员收入普遍较低。这样即使家庭成员中有的收入较高,但是,平均到一个家庭,人均收入仍较低,达不到纳税收入。目前这样的家庭基本能占到一半左右,当然也有整个家庭每个人或者多数人都有收入且收入较高的上等家庭。

 

举例说明:某甲(中等城市居民、家庭情况中等)月收入4000元,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对象月收入1500元,双方父母两人(为普通工人,月收入合计3500元),则此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800元,达不到纳税起征点,如果双方父母无收入,则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100元,远低于纳税起征点,而目前,按规定某甲确需纳税。所以,以家庭人均收入纳税能够照顾大部分工薪族家庭,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合理公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

 

虽然按工资征税操作程序简便,但是诸如以上问题不可避免,因此,建议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按家庭平均收入来合理收税,同时还要完善对有其他收入群体的监管,提高多元化征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