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落实部分劳动者工伤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2953
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科主任科员、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险种,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与实际工作之间脱离,使三种劳动群体享受不到《工伤保险条例》所带来的好处,用人单位也不能有效分散工伤风险。
第一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第一家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第二家用人单位就无法与其建立工伤保险费关系。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同一名劳动者开设两个工伤保险帐户,使得劳动者在第二家用人单位受伤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救助。
第二种,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捆绑式缴费,使部分农民工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三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涵盖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五险”或“三险”捆绑式缴费,与用人单位单纯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成为不可能。同时,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要求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举证非常困难,造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获得工伤待遇变得异常艰难,甚至导致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或绝境。
建议:人社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做好实际工作与法律政策的衔接,使工伤保险惠泽所有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