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身份属性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3636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处处长,研究员,博士、九三学社社员王希常,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九三学社社员曾庆伟说:

 

民办高校已经成为目前我国不可或缺的高等教育办学力量。民办高等教育在师资方面吸引了大量高级知识人才,在办学方面汇集了不同层次的各类生源,民办高等教育的良好发展对当前教育改革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是,民办高等教育目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其身份属性定位不够准确、科学导致民办高校财政收支遇到障碍,同时教职工的养老保险无法科学缴纳,致使民办高校教师缺乏工作动力。具体情况如下:

 

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调整规范范畴,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种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使民办学校无法真正享有与公办学校(事业单位)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政策待遇(如行政级别、事业拨款、规划用地、金融信贷、税收政策、师生待遇等等)。同时,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具体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致使民办高校身份不明确,一般情况下按照企业性质的单位对待,因为,按照事业单位对待需编制办下发人员编制计划,方可按照事业单位对待。民办高校作为民间营利性组织:按照规定其教师不能列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只能参加企业制动养老保险。这种规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以至于民办高校的教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民办高校在办学中面临的最为尖锐的热点问题。

 

其危害:1. “同工不同酬”,导致了人为的不平等。造成了民办高校与国办高校的教职工在社会保险交纳上的“同工不同酬”,导致了人为的不平等。这样,即使按照同样的标准交费,退休后双方的待遇也差别极大,据测算,差距达15倍。

 

2.师资队伍不稳定,流失率大,严重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

 

3.学校作为非营利性单位,会多缴纳很多不应支付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

 

政策建议:应修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明确民办高校的身份属性,以民办事业单位对待。或者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待。从而实现民办高校教职工在办理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上的同等对待。有些省份有了明确规定。例如,湖南省政府发文规定: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对待。浙江省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待。从而实现了在办理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上的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