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建立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3076
济南市政协委员、历城区仲宫镇副镇长、九三社员郑宝明说: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逐步完善,但也出现了一些社区居民要求居委会公布集体账目,分领资金等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为规范社区居委会干部行政行为,化解基层干群矛盾,可参照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委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在城市社区居委会建立监督委员会。
为此本人建议: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以后,由区民政局牵头,按照相关组织程序,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民监督委员会,倡导在群众中威信高,能力强,影响大,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敢于仗义执言的居民进入监督委员会。
二、建立完善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监督内容、范围、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使监督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职责,并形成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制度。
三、建立监督委员会向社区两委会质询制度和群众评议制度,重点就财务公开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由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质询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