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形式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3063

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设计所副所长兼电气室主任,高级工程师、九三学社社员孙晓艳说:

 

计划生育是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推行计划生育,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规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规定。各地也都有地方政策有相应细则。目前各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奖励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月增发5%10%退休金(机关和事业单位);二是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额度一般为1000-3000元(企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这项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碰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这项奖励没有真正惠及到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一个家庭。

 

一是: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企业是一次性补助,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加发个人百分之五标准工资。这个规定造成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因为退休身份不同其奖励标准也不同。另外,同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于工资基数不一样,按个人百分之五标准工资的固定比例进行奖励,导致所得奖励绝对数相差很大,造成同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所得的奖励却不一样。

 

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完全由企业承担不尽合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企业已按章纳税,不应当由企业承担费用。况且各企业情况不一样,对于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和改制、破产的企业,由于没有经济能力导致补助费难以兑现。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或私营企业不断壮大,对于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并退休的职工,此项补助费更是难以兑现。这也成为许多群众关注和诉求的热点问题。

 

三是:对于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无业或失业一些退休人员,大部分地区的独生子女补助费的发放渠道至今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上海、北京、河北的条例覆盖了全部独生子女父母)

 

为真正使奖励规定惠及到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一个家庭,解决补助费不公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兼顾到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和要求,确保每个独生子女的父母不会因为退休身份上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一是:无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企业等各种性质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应统一。补助费可考虑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按月发放。

 

二是:社会统筹是有效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长久之计,可考虑改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的发放渠道,将其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将由企业发放改为社会统筹,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落实主体由原来的企业和集体组织向政府转移。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使自谋职业、无业或失业等所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员,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从根本上体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