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5   点击数:3063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劳动关系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随着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开展系统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才能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建议制定《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效果不明显,它只在法律法规缺失状态下就重大问题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就具体用人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解决作用不大。劳资协商方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欠缺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范,在法律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更加难以实施。协商一方拒绝协商的法律后果为空白,对协商分歧、冲突、争议的解决缺乏法律支撑。

 

二、立法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行立法将会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科学运作、良性运作和发展。通过立法,解决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将会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从而营造劳资关系双方良性沟通的氛围,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立法的合法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借鉴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立法宗旨、原则规定以及可操作规范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