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税控管理

发布日期:2008-04-03   点击数:5355

  九三学社山东省委秘书长林寿先、办公室刘佩说:
  日前,全国首例起诉个人及公司利用互联网交易偷逃税款的案件在上海市普陀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经营“彤彤屋”网上商店,半年来销售金额达289.5万余元,偷税11.1万余元,最终因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利用网络交易偷逃税款的现象首次收到了重罚,然而,这种钻漏洞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日趋普及,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有4000多万人在网络上购买物品,其对应的税收问题可见一斑。例如,淘宝网今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依托淘宝网开店的商家所需交纳税款达到将近3亿,其中偷逃税款现象十分严重。
  利用网上交易偷逃税款的现象并不单单只发生在我国,在美国本土进行网上交易每年交易额达到3000亿美元,除了免营业税或商品附加税,被偷逃的税款仍然高达150-200亿美元。关于对网上交易尤其是个人网上开店征税的问题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个人认为,中国不妨在这方面先走一步,加强管理,探索相对高效便于执行的网上交易税控模式。
  因此建议:
  1、加强税收部门软硬件管理,尽快研制网上交易税控软件,要求从事网上交易业务者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每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然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户的款项结算;并对网上交易税收立法,做出明文规定,避免通过网上交易偷逃税款的现象再次发生。
  2、对从事网上商务交易业务者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其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并采取网上商店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店主自觉申报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结合,开展网上商店信用度的评比活动,通过宣传自行纳税的先进典型,提高该网上商店的信誉程度。或者利用税收返还的办法,形成网络纳税的良好风气,支持依法纳税的网上商店的快速发展。
  3、加大宣传,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借鉴现有经验,提高消费者维护我国税收制度的意识。
  4、针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加大监管力度,并借由对服务商的监管,提高对网络交易商家的监管力度。服务商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同时,有义务向网络交易商家进行依法纳税的宣传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