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11-05-11   点击数:3160

九三学社青岛市委、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蓝先洪说:

 

2002年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远远落后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力度已明显过小。为此建议尽快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坚持奖励和制约并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应提高到每月100元,兑现鼓励计划生育的时候政府给予百姓的允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2. 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后的奖励力度。建议由政府每年给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家庭补贴,体现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心和温暖。

 

3. 建立独生子女家庭丧失子女后而成无子女家庭的关爱机制。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意外原因失去了独生子女,因年龄等原因既没有再生育,又没有领养孩子而成为无子女家庭。建议对他们实行关爱补贴制度,以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一特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的重视和关爱。

 

4.提高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标准。针对企业退休职工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规定,与鼓励计划生育的时候政府政策给出的承诺(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补助标准已下降,现在一次性养老补贴,实际不足增发5%退休金6-10年的标准;并且城镇相当一部分企业(私营企业或改制后的中小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奖励和待遇已出现兑现难问题。作为政府不能因政策的调整降低对他们的奖励标准,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应出台相关政策解决目前兑现难和一次性养老补贴(改为“按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过低问题,维护政府的权威性和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