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渤海海域溢油事故后续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8-05 点击数:3069
山东省人大代表、青岛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青岛市委副主委林萍说:
6月初,渤海海域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本次溢油事故造成海水污染。溢油事故对渤海海域生态系统将产生长期影响。此次溢油事故所显现的一些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内容较为原则、笼统。比如,第90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但在细节上和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法理和保障性条款,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但是,量化海洋污染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标准仍是一大难题,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尚缺少立法依据。
二是海洋灾害监测及评估决策应急管理体系尚待完善。
三是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信息联动共享平台亟待建立。
为此建议:
1.完善我国自己的海洋灾害监测及评估决策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发生事故后各部门能够按照各自职能,联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2. 完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套能够在海洋突发性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各个相关部门协同一线的监测部门进行各区域信息即时在线上报、评估分析、研讨和分角色的各种各类资源的共享调用和联动平台。更准确、更快速的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进行海洋突发性灾害(如溢油事故、赤潮灾害等)的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完善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
一是适时修订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索赔的一系列法律体系,如目前山东省《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修订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借鉴效仿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等其他国家溢油事故处理的先进经验,由多方利益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溢油事故专项响应基金或其他可行性较强的溢油生态索赔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