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出台《汽车报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08-30 点击数:3071
青岛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高级工程师、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社员吕海峰说: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污染逐年加重。加快老旧车的淘汰,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执行的机动车报废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对汽车报废执行的仍然是1997年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随后,又先后进行了一些调整。按照车辆的状况,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目前我国对于各种车型的强制报废要求明显过于宽松,例如,出租8年营运期,行驶里程达上百万之多,其他的营运车辆和大型货车至少可以延缓到15年,非营运轿车则是取消了强制报废要求。同时,我国的车用燃油供应一直落后于其车型的认证进度,也导致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减少。
因此建议尽快修订97年的《汽车报废标准》,或结合“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适时出台《汽车报废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汽车的安全、环保等工作要求,明确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职责,实现部门联动,从法律层面上确定政府部门、生产企业、消费者、拆解企业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监督老旧车的淘汰。
1)针对各种车型以及使用性质的不同,制定强制报废年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强制报废,确保车辆淘汰。公安机关应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加大路面查处报废汽车的力度,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并收缴报废汽车,强制报废。环境保护部门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提示运输经营者及时更新;对未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进一步细化并完善《汽车报废标准》,制定有效的车辆年审制度,强化年审的质量管理,重点对延期车辆和取消了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化监督检测,有效执行汽车检测维修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老旧车辆,强制迫使车辆停驶:公安不予核发安检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予办理审验合格手续。
3)对于一些已经不上路行驶、没有主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建议采取北京等城市的做法,可以暂缓车主申领新车牌照的资格,待车主办理完原有的旧车手续后方可重新申请。以此督促车主主动进行申报停用或者报废,保证政府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