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国婚姻假期标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16   点击数:3015

章丘市政协常委、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济南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婚假特别是晚婚假都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各地晚婚假期差距巨大。如:北京、上海晚婚假是10天,重庆、江苏是13天,四川、新疆的是23天,甘肃、山西是30天。不仅如此,省管地市也可以突破法规规定。如山东省的晚婚假期是17天,潍坊市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7天。

 

以上各自为政的局面,不仅仅涉及狭义的晚婚假期问题,直接后果是导致劳动标准的混乱和劳动关系的复杂:

 

1.因各地晚婚假期不一导致各地标准劳动时间出现差异(国家标准是每年250天,2000小时)。

 

2.公司注册地与劳动关系履行地不一致的,婚假适用谁的规定没有根据。

 

3.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一地的,婚假适用谁的规定没有根据。

 

4.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与直接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婚假适用谁的规定没有根据。

 

5.婚假应当在什么时间段休完、是否可以分段休假,应没有规定导致劳资冲突。

 

6.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新婚夫妇在一年内无法享受婚假的,应当如何补偿没有规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建议以国务院条例或人社部规章的形式,规范婚假不一的问题。

 

1.统一规定婚假3天,晚婚增加7天。

 

2.如果婚假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日以及双休日重合,相互不得冲抵。

 

3.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初婚的,双方只享受3天相同的婚假,而不能享受晚婚假期待遇。

 

4.婚假及晚婚假期应当自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享受完毕。

 

5.婚假可以分段享用,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6.劳动者放弃婚假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新婚夫妇在一年内无法享受婚假的,应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7.非全日制劳动者不享受婚假及晚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