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企业工资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22   点击数:3083

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九三学社威海社员胡万显说:

 

工资收入是广大职工的主要的经济来源,涉及公平、正义、贫富差距、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3月公布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2010年,中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759元,比2009年增加2560元,同比增长14.1%,增幅提高7.5个百分点;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比2009年增加4411元,同比增长13.5%,增幅提高1.5个百分点。而实际上普通一线职工的工资远低于平均工资,原因就是企业经营者、老板、企业高管的过高年薪所致。特别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者、高管的年薪是普通一线职工的几十倍上百倍。有的甚至年薪拿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元以上,而一线职工每月工资才一两仟元。

 

根据1988227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此可见,超出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以上部分就是违法所得。 

 

但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经济结构的变化,该条例规定的3倍比例已不适应。应该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劳动贡献作出科学的评估和封顶工资的界定,做到既激励创先造业绩,又避免显失公平。因此,制定《企业工资法》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