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22   点击数:2970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济南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2011728,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因为关键条款不可操作,建议进行修订。

 

1.《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不可操作。

 

理由:①一般情况下,日最高气温在午后,而上午难以预测是否会出现40以上高温。难道自当日上午至出现40高温时间段内要停止工作?如何操作?②是否会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预报是主要预测方式,但天气预报的准确度并非完全可靠,如果预测失真,谁承担停止工作带来的损失?③如果当日下午两点温度达到40以上而突降暴雨后降至40℃,难道也要停止工作吗?

 

2.《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同样不可操作。

 

理由: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在夏季高温天气作业时,大都选择早上5点多上工,11点左右收工,下午高温过后再重新上工。难道施工企业和职工没有劳动时间选择权吗?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出现类似的问题。

 

3.《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属于宣誓性的条款
    理由:①该款是否意味着超过35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权丧失?②是否意味着35以下用人单位可以强迫劳动者工作?

 

4.《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含义模糊且于法无据

 

理由:《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省高温天气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办法》规定与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冲突。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工作,工作时间超过40应当立即停止工作。

 

237以上至40之间,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35以上至37之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三个小时。同时,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以上和以下是否包含本数。

 

3.《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不适用非全日制劳动者。

 

4.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高温下劳动。

 

5.增加一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

 

6.明确告知劳动者:

 

①高温导致中暑属于职业病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上岗后、离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