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22 点击数:2712
青岛滨海学院讲师、九三学社青岛社员韩玉芳说: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也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在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缓解升学就业压力,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经费仍然主要靠自筹,各级政府仍没有安排资助民办高校的专用资金,也没有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财政经费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实例寥寥无几。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捉襟见肘,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缺乏宽松的发展空间,引发了诸多问题,最终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处于尴尬地位。
为此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解决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短缺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使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措施在相关部门得到真正落实,在融资贷款、征地、人员流动、社会保障等方面,使民办高校真正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样的便利和待遇。
(二)畅通渠道,多方投资,降低民办高等院校办学成本
1、政府在财力方面进行直接拨款。在民办高校建校初期,由国家或当地政府拨付启动民办高等院校建校经费。
2、政府在物力方面应免费或低价向民办高校提供建校场地。
3、政府向民办高等院校无偿或适度有偿提供教学所需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4、政府出台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税收、贷款、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配套相关措施,以保证其可以具体落实。特别是要允许民办高校直接向银行进行信用贷款,或由政府为民办高校的教学和科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将民办高校资格的获得作为民办高校满足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一种激励。
5、建立专业的协调机构,制定专门的鼓励政策,促进民办高校与产业界的合作,推动民办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以此增强民办高校服务创收能力,拓宽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
6、加强民办高校教师在劳动报酬、职称评定、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等方面政策的落实,以保证民办高等院校拥有稳定的师资队伍。
7、民办高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以及学生入党方面应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享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待遇。还可考虑减免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家长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学生到民办高校就读,保障民办高校的生源和学费收入。
(三)建立健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
1.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
明确立法思想。从法律上讲,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应该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制定专项法律。制定专项法律能够使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优化政策环境。同时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贷款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的落实,这也是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2.针对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措施。
政府应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的民办高校享有的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权利。落实民办高校在征地、减免学校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把民办高校招生纳入全国计划,可以招收上线生,实行学历认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民办教育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比如民办高校及其师生,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经批准建校的民办高校,其学历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级同类学历证书的同等效力。
(四)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引导、鼓励非政府组织机构的扶持
国家应完善、落实能够引导与鼓励社会各界对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捐赠政策,通过制定对民办教育捐款捐地捐资产的优惠待遇,鼓励民间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这也是世界各国很普遍的做法。如在美国,越是著名的私立大学,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高。
政府应加快遗产税法、赠与税法的制定及《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的修订,提高遗产继承所得税税率,允许以捐赠冲抵个人所得税,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继承所得或超常收入所得向教育领域捐赠,尤其向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捐赠;对于企业也应实行累进税率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公益信托基金。同时,民办高等学校也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社会各界捐赠的机构和制度并形成体系,主动争取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