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工程监理费支付方式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9-29 点击数:3091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李建松说:
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然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还存在。
目前监理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单位委托制,即由建设单位选聘并签订委托合同,监理费亦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在此格局下,监理工作的公正、独立、自主性与身份的受托性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尤其是监理费是由委托的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受此限制监理单位很难不顾经济利益而完全做到公正、独立和自主。
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建设单位以监理费的迟付、拒付、调减等为砝码牵制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甚至沦为建设单位一方真正的代言人的情况并不鲜见。该等情况的存在,不仅给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带来阻碍,有的甚至为满足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替换材料等不当要求而视工程质量于不顾,甚至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因此,完善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使得监理单位相对从经济利益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真正发挥监理制度的效能。
为此建议:
改变监理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方式。即由建设单位先缴付给工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再拨付给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仍然由建设单位选定,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建设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标准,将委托合同以及监理费上缴给工程所在地收取劳保统筹费的政府主管部门,然后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数额,由监理单位分批向该主管部门申领。为保证建设单位及时上缴,可以规定将上缴监理费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