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10-26   点击数:2994

山东清泰律师所副主任、九三学社青岛社员段超说:

 

据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底,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过44万个,而现实存在却没有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则更加惊人。这些社会组织由初期的社会慈善、扶贫救助为主拓展到工商服务业、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领域,基本形成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社会的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全可以讲,社会组织已快速发展成一种不可无视的力量,其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和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就是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长期以来却没有制定一部基本法,只是存有一些诸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客观需求等,使得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和紧迫性,而且是落实我国新时期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升到我国新时期战略部署层面本身,就为制定该法提供了国家政策依据,多年来国家相应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如北京、深圳等的尝试以及众多专家学者的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也为制定该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对较深厚的理论支撑,因此制定该法也具有现实可行性。为此建议:

 

1、由全国人大尽快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立法调研、草案起草等工作。

 

2、为确保《社会组织法》的立法质量,可由民政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泛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将现有社会组织本身和民众的诉求、社会整体发展的需求以及各地较先进的做法,切实反映到将来的《社会组织法》中。

 

3、对《社会组织法》的框架建议为:1〉总则,该部分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地位和活动原则以及政府的监管;2〉设立,该部分明确社会组织设立的程序;3〉权利和义务;4〉财产,该部分明确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权属、管理、处分等;5〉年检、变更、终止;6〉激励,该部分明确对社会组织的鼓励和奖励措施;7〉法律责任,该部分明确对社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措施以及救济权利和途径;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