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11-24   点击数:2866

山东社科院海洋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九三学社青岛社员刘康说:

 

我国沿海具有丰富的风能和波浪能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可以沿海及海上风电为主体,大力推进以海上风电、波浪能和潮汐能为重点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工程,合理布局沿海风电场及滨海核电站建设,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突破。但目前受到技术、资金与政策的多方制约,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一些问题。产业发展不平衡、缺乏系统规划、研发资金短缺、技术能力制约以及政策措施不完善等。

 

为此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市场化

 

1、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定》等促进和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规政策,从规制角度来保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战略地位。

 

2、参照陆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出台海上风电入网电价补贴和海上风电场投资鼓励政策,并制定鼓励波浪能和潮流能等海洋新型能源技术与产业化开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扶持政策,包括沿海各市的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等海洋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配额,以及相关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财税鼓励政策,并设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专项基金来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活动。

 

(二)以规划编制为先导,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体系,包括资源评估、配置机制、电网建设、科技发展和产业配套体系等,调整现有的沿海及海上风电开发审批管理体制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与产业化发展体制,赋予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研发与生产企业充分的开发自主权,简化审批手续和认证过程,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创造一个适宜的行政管理环境。

 

2、尽快实施可再生能源资源与开发潜力评估工作,并编制沿海海洋可再生能源空间分布图和开发重点,明确全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空间布局及重点开发领域,为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保护与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供基础保障,有效地减少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其他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三)加大海洋可再生能源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自主创新,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同时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技术的合作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为未来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技术储备。

 

2、增加对海上风能、海洋波浪能和海洋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多渠道、多主体投入。推动由国家投资、共享的海洋可再生能源设备检测中心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为各类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提供免费的实用性检测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3、加大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技术与设备的支持,不断提高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装备水平。优先支持海上风电研发项目和波浪能利用项目,并借助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增加产业之间,以及与公共机构间的研发合作。鼓励适宜大型海上风电原型机、海洋波浪与潮汐能示范装置、沿海陆上原型机试验站以及相关基础示范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新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法,通过合作攻关来加速技术创新进程。

 

(四)加强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

 

1、完善沿海及海上风电、海岛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设施规划,推动沿海智能电网,特别是跨区域的综合性智能电网和海岛小型独立智能电网建设。协调沿海、海上风电开发与沿海传统能源开发之间的关系,把沿海风电与海上风电开发整合到现有的沿海电网传输体系,提升沿海风电开发利用效率。推进海岛复合型独立电网示范工程,为海岛及沿海渔区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提供示范。

 

2、建立和完善以沿海风电开发为主体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沿海与海上风电设备技术标准,并加快制定海上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和风电工程建设规范。推动海上风电设备检测中心及其他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检测中心建设,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认证技术能力建设,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设备标准与技术认证体系。

 

3、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作,在沿海重点地区有代表性地选择一些重点河口、海湾、海岛及滩涂地区进行海上风电、海洋波浪能与潮汐能利用产业化示范。及时把握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趋势,通过产业化试点和示范性开发工作推动全省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未来全省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