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12-08   点击数:3220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由于建筑施工易发生高处坠落、塌陷、物体打击、机械事故、起重伤害、触电等“六大伤害”,工伤事故发生率每年都占全部事故的6%以上。加之建筑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露天高初作业多、劳动密集等特点,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事故居高不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保证建筑企业职工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建筑企业一线作业人员农民工占有相当比例,在采取强制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同时,一旦事故发生,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无疑给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却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且不少地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建设工程开工前都必须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就不发给施工许可证。这无疑是对社会保险法的轻视或忽略。

 

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相比缴费高、待遇低、理赔复杂,没有专门的维权机构。因此,为保护建筑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补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根据工伤风险程度按照相应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标准作为保险金额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给付保险费手续。”作为第二款。

 

二、增加一条: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工的前置条件。

 

三、增加一条,作为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