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实施物业税制度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1-12-08   点击数:2956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九三学社烟台社员樊静说:

 

从我国目前实际看,房地产问题在经济层面成为诱发经济危机的“地上悬河”。为解决房地产问题,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但无论是限购、企业层面价格监管的减法式行政调控,还是提高贷款利率以增加投机成本、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广义货币量的减法式金融调控手段,或者5年内供应3600万套保障房改变供需结构的加法式市场调控手段,无一不是致力于房地产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

 

物业税在保有阶段征收的,是对市场内部运行规则的改变,有利于降低房产的预期收益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度投机和政府的短期行为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安全。物业税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权,规范我国财政体制。物业税的开征将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现有事权分配格 局下,替代非常规化、非制度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成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种,这也是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物业税的开征将成为地方政府的支柱税源,可以为政府进行增值税扩围兼并营业税扫清障碍,实现对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虽然物业税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成熟的财产税种,但是对于我国来说仍然是个新生事物。为了使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治久安,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具体建议如下:

 

(一)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所有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动产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缴纳义务,不动产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承担缴纳义务,不动产产权属于法人所有的,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纳税义务;不动产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由依法登记或者善意取得等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业主承担。

 

(二)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及计税标准

 

1.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征收对象在具体范围上可以作出以下分类:首先应当包括写字楼、大卖场、商业街等商业地产;其次应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住宅物业;再次征收对象应包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四荒地,因为其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而不属于肩负着生存保障功能的承包经营土地。

 

2.物业税的计税标准。按照租金和不动产评估值混合模式征收比较公平合理。按租金来作为限权房的税基,按评估值作为普通商品房的税基,既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又可以借助市场的公平价格机制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三)物业税的税率

 

物业税的税率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不能过高,否则会加剧民众负担,藏富于国不利于经济结构转型。第二,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吸引人才聚集的能力和物业价格偏离合理水平的幅度迥异,所以应当按照一、二、三线城市房价划分若干分区,采用累进税率。第三,税率不能固定不变,应和CPIPPIGDP等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指标增减挂钩,充分发挥物业税对宏观经济的调整功能。根据以上标准,物业税税率=(地方支出一非财产税收入)/可征税的物业的估价。

 

(四) 物业税的归属和使用

 

物业税的归属应界定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但是物业税应主要作为地方的税源,地方占75%。中央政府建立比较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物业税所带来的地方之间财政能力的悬殊。

 

鉴于物业税调整税制结构等众多功能,物业税应当采用混合模式,应有半数以上的预算采用专款专用的模式,采用非法人基金会的方式运作,由财政、税务和城乡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决策基金的预算、运作经营和决算工作,使得这笔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保值增值。余下的半数资金纳入一般预算,由人大进行预算。此外,对于持有多套房产的权利人在缴纳多套不动产物业税之后,1年之内减持的,可以看作是财产权利人尽到了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义务,是向社会整体利益的让步,因此义务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返还税款。

 

(五)加强对物业税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物业税是国家政府从有产者手中转移出去的一笔财富,纳税人对于资金的去向当然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由于政府预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普通纳税人在这些会计科目面前束手无策,这就需要人大机关代替民众行使监督权。人大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立体监督,同时也要以此为契机,完善自己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季度、年度和中长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