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实施《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12-08   点击数:3020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济南九三学社社员说吴春明:

 

近一时期,佛山、温州、三明、山东等地施善公民救助他人屡遭被救助人诬陷甚至殴打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已经严重挑战我国的公民道德标准,引发全国公众的愤慨和谴责。因此,建议国务院适时制定实施《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下同)加以禁止,最大程度地保护施救人的合法权益和热情,避免良知道德的进一步滑坡。

 

《条例》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一、施救人非因重大过失给被救助人造成民事损害,享有赔偿责任豁免权。

 

二,被救助人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民事损害是因施救人造成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施救人不承担举证倒置义务。

 

三、被救助人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施救人赔偿损失的事实一经查实,责令被救助人在设区的市以上主要报纸公开向施救人和全体市民赔礼道歉,并施以请求赔偿额三倍以上行政罚款,罚款作为奖励基金全部奖励给施救人。

 

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施救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救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施救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达1000元以上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1.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