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12-16 点击数:2934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险种,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为本单位劳动者缴纳。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与实际工作之间脱离,使部分劳动群体享受不到《工伤保险条例》所带来的好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三类工伤职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全家步入生活的绝境。这三类劳动群体是:
一、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一家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受伤后无法享受待遇。
二、无法为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导致以上情况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自相矛盾;二是各地人社部门未建立独立缴纳工伤保险系统。具体表现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属性确定为唯一性,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实行三险或五险统一征收,使部分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措施:社保经办机构开通工伤保险独立缴纳系统。
1.职工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可以单独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矿山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劳动岗位,允许独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必受“统一征收”的限制。
3.非全日制劳动者允许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粗线条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缴费事项,而不必严格审查劳动合同,因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行“三险一票”或“五险一票”捆绑式征缴的地区,只是开发一个缴纳工伤保险的程序而已,技术层面上没有任何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