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2-05-12   点击数:3011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济宁市委主委殷允岭说:

 

2006年以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但是,由于两种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分别管理,导致管理资源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日益显现。

 

1、不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二者相同相似的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药品报销目录、报销管理办法、基金来源和缴费方式以及国家补助方式、补助渠道,却分属两个部门管理,配套制度、办公设施、经办人员、信息网络都需要两套,不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给医疗机构报销和政策宣传带来难度。

 

2、容易导致管理分散及重复参保等问题。这两项保险制度同属于国家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就医需求的惠民政策,但因其覆盖率都被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完成每年上级下达的参保任务,都会竭尽所能扩大参保面,出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抢参保人群情况。同时,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城乡处在过渡转型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间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每年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复参保的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另外,还存在一些恶意重复参保者,利用基金运行漏洞,套取医保基金。

 

3、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相当。以济宁市为例,当前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个人60元、财政补贴240/人;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个人缴费:学生30元,成人150元,老年人90元,低保残疾10元,70岁以上不缴费,财政补助为200/人。实际保障能力,新农合2011年最高平均住院补偿比为46.65%,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平均住院补偿比为45%,住院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从数据上看,两者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已相差无几,完全具备整合的条件。

 

为真正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加快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议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由统一部门管理。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整合:

 

一是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二是如果在短期内无法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由一个部门先行统一管理,两种政策,统一时间、统一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保种类,避免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

 

为保证整合顺利,还应完善以下保障措施。

 

1、统一机构名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合并后,统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完善机构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工作量增加,工作任务加重,应根据需求增加编制、工作经费,同时建立县、乡一体的管理体制。

 

3、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缴费时间,统一补偿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证卡管理。

 

4、完善考核标准。作为合并前的过渡措施,我市应尽快出台能统筹两种保险的考核标准,从制度上避免卫生和社保两部门间的利益博弈和资源浪费;同时,充分考虑部分涉及湖区边区县市区的区域特殊性,本着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允许当地百姓到周边其他县市区参保,并在考核中,将这些人群在统计参合率时整体予以扣除或全部计入已参合人员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