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机动车安全行驶奖励条例》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2-05-12 点击数:3074
山东省章丘市政协常委、章丘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济南市九三学社社员吴春明说:
目前我国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多万起,死亡5万多人,违法违章事故不计其数。从国家角度来讲,为了预防和治理交通违法事故采取了诸如严禁酒驾等一系列措施,但事故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
为鼓励安全驾驶,不少地区、城市、企业尝试采取奖励的方式引导驾驶员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其效果良好。比如,澳门特区采取了安全驾驶奖励计划;新疆建设兵团对安全行驶10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进行奖励;由于17年安全驾驶从未违章,芜湖市民
我们目前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采取严管和处罚的单向管理模式,如果汇集以上各方精华,把奖励层面上升为国家战略,改单向处罚为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双向管理模式,势必起到单向处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同时,拥有机动车的少部分公民享有的道路通行、停车、大气污染,却要全体公民买单,客观上侵犯了全民利益。另外,对于机动车带来的侵犯他人行路安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套管理,实质上对机动车的非拥有者也是一种不公平。
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为改变交通安全事故高发的现状,解决城市机动车交通拥堵愈演愈烈和尾气排放造成的空气质量恶化,提倡绿色出行,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平正义,建议国务院制定《机动车安全行驶奖励条例》(简称《条例》,下同)。
《条例》基于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单项被动处罚管理变为奖惩结合的双项管理模式。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取得C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群体。
《条例》应当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1.奖励采取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2.奖励基金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为主要来源,采取以罚定奖方式进行,但应确定最低奖励标准。
3.奖励对象主要是取得C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后,无任何违法记录的群体(包括取得驾驶证但不驾驶的人员)。
4.奖励的主要依据是自取得C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开始,以安全年限计算。
5.奖励的档次可以年度为小周期实行累计递进奖励,对于5年、10年、20年无事故的进行额外奖励,对终生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授予国家级荣誉,享受国家劳动模范待遇。
实施《机动车安全行驶奖励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德治国的重大方略,必将起到不可估量的效果。